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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殊性巖土
6.1 濕陷性土
6.1.1 本節(jié)適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區(qū)除黃土以外的濕陷性碎石土、濕陷性砂土和其他濕陷性土的巖土工程勘察。對濕陷性黃土的勘察應按
現(xiàn)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50025)執(zhí)行。
6.1.2 當不能取試樣做室內濕陷性試驗時,應采用現(xiàn)場載荷試驗確定濕陷性。在200kPa 壓力下浸水載荷試驗的附加濕陷量與承壓板寬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 的土,應判定為濕陷性土。
6.1.3 濕陷性土場地勘察,除應遵守本規(guī)范第4 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點的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4 章的規(guī)定取小值。對濕陷性土分布極不均勻的場地應加密勘探點;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穿透濕陷性土層;
3 應查明濕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夾層、包含物、膠結物的成分和性質;
4 濕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動力觸探試驗和標準貫入試驗確定力學特性;
5 不擾動土試樣應在探井中采取;
6 不擾動土試樣除測定一般物理力學性質外,尚應作土的濕陷性和濕化試驗;
7 對不能取得不擾動土試樣的濕陷性土,應在探井中采用大體積法測定密度和含水量;
8 對于厚度超過2m 的濕陷性土,應在不同深度處分別進行浸水載荷試驗,并應不受相鄰試驗的浸水影響。
6.1.4 濕陷性土的巖土工程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濕陷性土的濕陷程度劃分應符合表6.1.4 的規(guī)定;
2 濕陷性土的地基承載力宜采用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測試確定;
3 對濕陷性土邊坡,當浸水因素引起濕陷性土本身或其與下伏地層接觸面的強度降低時,應進行穩(wěn)定性評價。
6.1.5 濕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濕至下沉穩(wěn)定為止的總濕陷量Δs(cm),應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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