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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試題(網友版)

發(fā)表時間:2019/9/19 15:52: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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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試題(網友版)

一、理論法(本題38分)

【案情】

材料一: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依法治國,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關鍵在于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zhí)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弘揚憲法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材料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p>

根據材料,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和學習,談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

問題: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少于600字。

二、刑法(本題28分)

【案情】

王某組織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某、林某、丁某積極參加。一日,王某、劉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費3000元。在王某結賬時,收銀員吳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3000元餐費改成30000元,交給王某結賬。王某果然認錯,支付了30000元。

王某發(fā)現多付了錢以后,與劉某去找吳某還錢,吳某拒不返還。王某、劉某惱羞成怒,準備劫持吳某讓其還錢。在捆綁吳某過程中,不慎將吳某摔成重傷,因為擔心酒店其他人員報警,故放棄挾持,離開酒店。

在王某和劉某走出酒店時,在門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攔截。王某遂讓劉某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劉某給林某、丁某打電話,并私下叫二人帶槍過來,林某二人將槍支藏在衣服里,護送王某上了私家車。

武某等人見狀遂讓四人離開。王某上車以后氣不過,讓劉某“好好教訓這個保安”,隨即開車離開。劉某隨即讓林某、丁某二人開槍。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一人朝腹部開槍。只有一槍擊中武某腹部,導致其死亡,現無法查明是誰擊中。

問題:

1.關于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2.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須說明理由。

3.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構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三、刑訴(30分)

【案情】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fā)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yī)院,但李四到達醫(y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y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y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yī)院停車場時,發(fā)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y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yī)院,醫(y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y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y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y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

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y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

飯店監(jiān)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

醫(yī)院停車場監(jiān)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yī)院。

法醫(y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

醫(y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yī)院,但醫(y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y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fā)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

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

四、民法(54分)

【案情】甲公司中標了某地塊的開發(fā)權,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項,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協商又重新達成協議,將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萬元作為對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銀行貸款2億元,甲公司償還借款5000萬元后剩余的1.5億元作為資本繼續(xù)開發(fā)。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要經過乙公司同意。甲乙兩公司約定若發(fā)生爭議,由a省b市仲裁委管轄。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補充協議,并加蓋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將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來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并加蓋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發(fā)生爭議,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轄異議,g省c市仲裁委認為仲裁協議有效,繼續(xù)審理,并作出了裁決。甲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后甲乙公司與丙公司的韓某簽訂房屋銷售委托合同,經乙公司同意,加蓋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負責銷售甲公司的樓房,丙公司剛換了法定代表人,但未辦理變更登記,韓某是被替換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師打聽了該消息,并獲知實清)后丙公司銷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訴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審判決丙公司敗訴。后來甲公司還是負債很多,于是和丁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丁借款2億元給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無法清償,則房屋歸丁所有。

甲公司沒錢給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罷工,導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營利的計劃無法實現,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負債累累,有債權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產申請,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請。之前與甲公司有購貨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發(fā)貨,已經發(fā)貨后,收到了破產通知,遂通知卡車返回。丙公司申報破產債權,被乙公司拒絕。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乙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的行為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是否無效?韓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丙公司的委托合同?為什么?

4.若甲公司到期無法償債,丁是否有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5.甲公司與丁的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看成物權擔保?為什么?

6.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合同?為什么?

7.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優(yōu)先權?為什么?優(yōu)先權的范圍是什么?

8.若甲公司能證明仲裁協議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蓋的,g省c市的仲裁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9.若甲公司要撤銷仲裁裁決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10.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在上訴,在上訴中甲公司能否變更訴訟請求?為什么?

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產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將債權人訴訟交由其他法院管轄?

12.有仲裁協議的合同,一方破產,另一方提起財產糾紛的,應由仲裁委管轄還是法院管轄?

13.若乙公司將本金和利息分兩次提起訴訟,是否屬于重復起訴?

五、民訴+商法+仲裁(30分)

【案情】大林、劉可和孫秒是木豆公司的股東,大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劉可是戀人關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與大林、劉可、郝郝、季季設立遙遠公司,簽訂了《投資人協議》,簽署了《遙遠公司章程》,規(guī)定遙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其中,木豆公司認繳2000萬元,大林認繳1000萬元,劉可認繳500萬,郝郝認繳1000萬元,季季認繳500萬元。

《章程》還規(guī)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資應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足,大林、劉可、季季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設立后三年內繳足。同一天,郝郝與孫秒簽訂了《委托持股協議》,約定:郝郝在遙遠公司認繳的出資由孫秒實際繳納,股權實際為孫秒所有,孫秒與郝郝之間系委托代持股關系。孫秒與郝郝將該《委托持股協議》進行了公證。

遙遠公司順利成立并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上注明:注冊資本5000萬元,實繳3000萬元,認繳2000萬元。劉可是遙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孫秒均按章程的規(guī)定以向公司賬戶匯款的方式足額繳納了出資,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認繳股款投資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兩次從其銀行卡向劉可銀行卡分別匯款100萬元、80萬元。到款當日,劉可將這兩筆款項均匯入遙遠公司賬戶,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投資款”。劉可認繳的出資,尚有320萬元未繳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遙遠公司賬戶匯款100萬元,尚有400萬元未實際繳足。

2017年1月,季季擬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主張購買,季季最終將股權轉讓給軒軒公司,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2017年3月,大林與劉可關系破裂。在劉可的操作下,遙遠公司會計麥子與木豆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木豆公司對遙遠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麥子,該《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大林的簽字則是劉可偽造的。遙遠公司持該《股權轉讓協議》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麥子未實際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

2017年4月,麥子與七彩鋼鐵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麥子將其名下的遙遠公司股權轉讓給七彩鋼鐵公司,七彩鋼鐵公司向麥子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3000萬元,遙遠公司為七彩鋼鐵公司辦理了股權過戶變更登記。

2017年8月,郝郝因拖欠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決應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及罰息。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遙遠公司的股權,對此,孫秒提出案外人異議。

2017年9月,遙遠公司因不能償還銀行到期借款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銀行以大林認繳的出資未足額繳納為由,追加大林為被告,請求大林對銀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題:

1.如大林以劉可用于出資的180萬元是他所匯為由,主張確認劉可名下的股權實際為大林所有,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2.季季向軒軒公司轉讓股權時,其認繳的出資尚有400萬元未繳納,如認繳期限屆滿,遙遠公司是否可以向軒軒公司催繳?為什么?

3.木豆公司與麥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將股權過戶到麥子名下,據此是否可以認定麥子已取得遙遠公司的股權?為什么?

4.根據題中所述事實,是否可以認定七彩鋼鐵公司已取得遙遠公司股權?為什么?

5.孫秒的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是否成立?為什么?

6.在銀行訴遙遠公司和大林的清償貸款糾紛案件中,大林是否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六、行政法(30分)

【案情】

2003年,李吉程未經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安寧街道辦北湖園藝場建設房屋用于養(yǎng)殖業(yè)。2014年7月30日,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以需要對李吉程所建房屋進行規(guī)劃檢查為由,對李吉程發(fā)出《綜合行政執(zhí)法檢查通知書》,要求李吉程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紅線圖等有關手續(xù),到南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監(jiān)察大隊接受檢查。同日該大隊對李吉程所建的房屋進行現場勘查,并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確認李吉程在上述地點建設五棟一層磚混結構房屋,房屋占地面積及建筑面積均為1558平方米。

2014年8月6日,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以李吉程未能提供上述房屋的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涉嫌違法建設為由予以立案。2014年8月7日,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處告字(2014)第1039號),告知李吉程其在上述地點所建設的房屋,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40條的規(guī)定,擬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處罰,并告知李吉程如有異議,收到該告知書后三日內有權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復核、聽證。2014年8月14日,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作出南高新管處字(2014)第10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吉程所建的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要求李吉程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并告知李吉程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014年10月29日,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對上述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李吉程以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且給其造成財產損失為由,訴至法院。另外還請求:判令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賠償因強拆行為造成其生豬和生產設備及財物等經濟損失共1239052.5元。李吉程提交的證據有:養(yǎng)殖場生豬照片但無制作說明,沒有注明照片的原始出處及拍攝時間;損失賠償清單但無法提供其它相關票據相互印證。這些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動產損失的存在。

材料一:《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規(guī)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8條規(guī)定: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材料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條例》第13條規(guī)定:高新區(qū)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qū)管理委員會,作為管理高新區(qū)具體事務的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高新區(qū)的發(fā)展規(guī)劃、科技創(chuàng)新、城市建設、土地、財政、外事、項目審批、勞動人事等事項進行統(tǒng)一管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條例》第14條第1款第(7)項規(guī)定:高新區(qū)管理委員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材料三:根據《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開發(fā)區(qū)發(fā)展的決定》(南發(fā)(2001)54號)和《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開發(fā)區(qū)體制改革實行特區(qū)式封閉管理的意見》(南發(fā)(2001)55號)文件精神,已將南寧市規(guī)劃管理局部分職能授予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2001年12月28日,南寧市規(guī)劃管理局與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簽訂了《授權書》,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審批以及違章建筑處罰權等授予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行使。根據南寧市委辦公廳、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安寧街道辦(辦事處)、吳圩鎮(zhèn)實行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辦發(fā)(2011)26號)的文件精神,從2011年1月1日起,由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將安寧街道(辦事處)成建制委托南寧高新區(qū)進行代管。

材料四:《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材料五:《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問題:

1.南寧高新區(qū)管委會是否有職權作出第10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的,誰為被告?

2.被訴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本案法院應對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作出何種判決?

4.被強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為什么?

5.本案原告主張賠償室內物品損失,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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