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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精講7

發(fā)表時間:2012/4/9 10:32: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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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三、質權

(一)質權概述

1.定義: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或控制,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以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中,提供質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財產。

2.種類: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特點:

(1)質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抵押不需要轉移占有)

(2)質權的標的為動產和權利,但不包括不動產; (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

(3)質權具有留置效力。

(二)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動產質權的效力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抵押期間孳息歸抵押人。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4)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6)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3.動產質權的實現

(1)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權利質權(選擇題)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1.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1.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可以轉讓的注冊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應收賬款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例題·單選題】(2010單選題)根據《物權法》,( )不能設定權利質權。

A.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應收賬款

D.存款單

『正確答案』B

◆權利質權的效力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四、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及特征

1.定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往往因為某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扣下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2.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抵押和質押是約定

(2)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基于合法關系取得的;

(3)該動產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牽連關系,即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注意】比如承攬、運輸、保管、倉儲、行紀合同中產生

(二)留置權的成立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除另有規(guī)定外,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履行債務。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抵押期間孳息歸抵押人。質押期間孳息歸質權人。

(四)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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