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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19)

發(fā)表時間:2011/12/5 15:40:08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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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19)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訂立的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

(2)當事人所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3)雙方所負合同債務均已屆履行期限;

(4)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記憶)

1.行使的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辯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應負舉證責任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有權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蛘咴诤侠砥谙迌然謴吐男心芰Α?/p>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后履行義務方未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義務方提供適當擔保后,先履行合同義務方應當恢復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甲方在交貨前發(fā)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方()。

A.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D.可解除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即先交貨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順序,不可能涉及同時履行抗辯權,排除選項A。(2)本題提問的是“甲方”可以行使的權利,甲方是交貨方,是先履行義務一方,行使的應當是不安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先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不能提供擔保,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代位權

1.定義: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補充】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效力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例題·單選題】(2006)甲欠乙10萬元合同款項到期未還,乙雖多次催要,但甲以無錢為由拒絕償還?,F乙發(fā)現,甲雖無其他財產,但丙尚欠甲10萬元到期貨款,便要求甲向丙請求償還,而甲對此不予理睬。在此情況下,乙可以行使( )。

A.不安抗辯權

B.撤銷權

C.后履行抗辯權

D.代位權

『正確答案』D

(二)撤銷權

1.定義: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情形:——特點:主動行為

(1)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補充】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新增)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單選題】(2009)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

A.代位權

B.撤銷權

C.不安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正確答案』B

【例題·單選題】(2008)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貨款,一直無力償付?,F丙公司欠甲公司的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丙公司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乙公司可以行使( )。

A.代位權

B.撤銷權

C.不安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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